据12月12日《新京报》报道,12月9日,河南省濮阳市18岁男子胜志刚因涉嫌交通违章,被警察“带走”半小时后猝死。事发后,涉案的两名协警被停职。前天下午,胜志刚的尸体被解剖,负责侦查此案的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表示,将根据尸检报告判断警方是否有责任。
http://news.cctv.com/society/20081212/100748.shtml
一个年纪轻轻的小伙子,怎么随警察一走就“猝死”了呢?为了搞清什么是猝死,我查找了相关医学资料。
医书上称,猝死,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,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,而发生的急骤死亡。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、美国心脏学会以及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猝死为: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。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。
从医学上来看,猝死绝大多数是因“自然疾病突然发生或恶化”所引起。
猝死原因主要有:
1、心肌梗死,急性心肌梗可以迅速出现休克、昏迷,以致猝死。
2、脑出血,高血压病患者易患脑出血,出血积存在颅内,无法排出,压迫脑组织而致猝死。
3、肺栓塞,瘀血形成血栓,栓塞在肺动脉而猝死。
4、急性坏死性胰腺炎,暴饮暴食、酗酒是发病原因。造成胰脏出血坏死,外溢,发生自体消化所致。
5、哮喘,哮喘病人在某些刺激物的侵袭下,突发呼吸道强力收缩,进而不幸丧命。
6、过敏,青霉素、普鲁卡因易引起药物过敏。造成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.
7、猝死症候群此病多见于年轻人(17~40岁),死前各项检查均正常。原因可能与钠离子通道代谢异常有关。
8、葡萄球菌性暴发性紫癜,临床表现为在呼吸道感染康复过程中,突然发生病情恶化,病人多死于中毒性休克。
9、毒品,某些药品过量,也易造成猝死。
除了上述引起猝死原因外,我以为还有另一类“猝死”,它不是由“自然疾病突然发生或恶化”所引起。
这样的“猝死”,去年发生过两例。死者是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、江苏赣榆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,他俩都是因涉嫌犯罪,被当地司法机关带走后,“猝死”在看守所里。两人身上虽然伤痕累累,但司法机关还是认定为“猝死”。死者家属历经艰难,才弄清是被殴打致死。
这样的“猝死”病例,时不时能从报端上见到,没有被曝光的还有多少呢?
胜志刚又会是哪一种“猝死”呢?
(作者: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)
附:被检察院带走后——犯罪嫌疑人为何又是“猝死”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