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12月22日《成都商报》报道,21日下午5时10分左右,乘记者离开的10分钟,周正龙被几个神秘的人叫走,留在家中的罗大翠对记者的询问一概以“不知道”作答。几个小时后,刘里远称,他接到正龙妻子的电话,称周正龙被警察带走了。当问及他是否为自己的这种做法感到愧疚时,刘里远不为所动,坚决认为不是自己发帖子害了周正龙。当问及他发表周正龙翻供声明是否有作伪证的嫌疑时,刘里远说,那是由法院认定的事情。
看了这个新闻后,我感到老周可能会“凶多吉少”。会不会因此撤销缓刑,而将他收监执行呢?
还是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吧!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17条规定,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期的罪犯,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司法解释第357条规定,被宣告缓刑、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、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、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,应当依法撤销缓刑、假释的,原作出缓刑、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、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、假释的裁定,一经作出,立即生效。
缓刑期内的罪犯,应当遵守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对被管制、剥夺政治权利、缓刑、假释、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的规定: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;(二)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;(三)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;(四)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、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;(五)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。
第二十条规定,对被宣告缓刑、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、假释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对缓刑犯人的监督管理规定并没有完全细化,主动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。周正龙判处缓刑交付执行后,如对其制定了具体监督管理措施,而他却没有严格遵守,只要没有构成犯罪,公安机关只能依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处罚。
胡总书记刚发出“不折腾”号召,周正龙立马就跳出来“折腾”了。他的一纸声明再次“引虎出洞”,肯定会使有关部门大为光火。
但我以为,周正龙发表声明并不是犯罪行为,假使带走老周的神秘人物是便衣警察,很可能是让他去避避风头,以防止被人利用而瞎折腾吧?
建议老周别再折腾了,其他人也别折腾老周。当然啦,为了彻底搞清真相,防止一些人再“折腾”,在老周依法律程序申诉后,组织权威机构做一次鉴定,又有什么不可呢?
(作者: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)